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002号
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上某某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上某某工作。
被告:程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诉。���件受理费人民币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