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876号
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宏声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971189。负责人秦光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川,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兴文,男,198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被告曾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申请撤��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谭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海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