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256号
原告:肖素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608。
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334079C。
负责人:杨法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肖素敏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肖素敏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雅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玲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