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719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0128。
负责人:刁小军。
委托代理人:刘倩嫣,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丽芳,住福建省柘荣县。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杨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