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艳。被执行人史其荧。被执行人回桂芳。申请执行人高文艳与被执行人史其荧、回桂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高文艳就本案申请执行的(2016)冀1121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明确给付内容,且申请执行的事项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确定义务人及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文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赵志强执行员 关西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