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216号之二
原告:车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
被告:陈艳华。
被告:刘小松。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司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怀东。
原告车存与被告陈艳华、刘小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车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损失尚未确定、被告同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存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车存负担。
审判员 赵贺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