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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216号之二

车存与陈艳华、刘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车存,陈艳华,刘小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216号之二

原告:车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

被告:陈艳华。

被告:刘小松。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司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怀东。

原告车存与被告陈艳华、刘小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车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损失尚未确定、被告同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存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车存负担。

审判员  赵贺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