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159号原告陈社军。原告蒋巧云。原告陈晨。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平、陈静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劲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张虹薇,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席文学,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与被告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三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