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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保143号

206-43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保143号淮南市车辆管理所:我院对陈忠诉蒋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请你处协助查封蒋家所名下的车牌号为皖D*****、皖DE****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