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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550号

申请人冯琴因与被申请人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琴,付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50号申请人冯琴,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付新华,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冯琴因与被申请人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付新华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冯琴、席铭诚名下位于洛阳新区滨河路以南、洛宜路以北洛阳蓝郡住宅小区第9幢1单元1-1101号(房屋代码52172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洛房商预字第Y11-130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付新华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