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高奇峰,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李兵兵,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应君,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高奇峰与被执行人李兵兵、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奇峰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兵、应君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高奇峰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明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