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658号原告XX,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秋艳,女,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6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