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一工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1006-0。
法定代表人:毛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胤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56386370-7。
法定代表人:倪祖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376号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胤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3701.3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1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