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28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
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鑫,职务客户经理。
被告:谭丰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国玲,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玉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薛海艳,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云珠,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淑兰,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谭丰涛、吕国玲、刘玉军、薛海艳、刘云珠、王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8.00元,减半收取计1,0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为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