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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27号

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994号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泳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