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627号
原告:夏凤英。
被告:杨菊秀。
原告夏凤英与被告杨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夏凤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凤英负担。
审判员 施 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锐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