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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770号

董新建与贾继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董新建,贾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770号原告董新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贾继红,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董新建与被告贾继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永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