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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058号

赵磊与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磊,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058号

原告:赵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徐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赵磊与被告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