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118号
原告:重庆胜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青杠村1、2社。组织机构代码:07567596-9。
法定代表人:许逢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胜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胜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红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苓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