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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901号

康某与卞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某,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卞某某,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卞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康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