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60号申请人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04号。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卞庆祖,男。申请人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卞庆祖传销行为一案中,以被申请人卞庆祖有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卞庆祖在银行的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卞庆祖的下列银行存款账户。其账号分别为:6×××7(开户行:山东省滨州市农行)1×××2(开户行:工行)6×××0(开户行:山东省滨州市建行)6×××4(开户行:山东省滨州市建行)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支取被冻结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冉文化
审判员 粟敦燕
审判员 蔡 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