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838号
被执行人:杨贺,曾用名杨鹤,于天津市,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杨贺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杨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8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艳
审 判 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