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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838号

杨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838号

被执行人:杨贺,曾用名杨鹤,于天津市,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杨贺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杨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8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艳

审 判 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