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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785号

韦某甲与韦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785号

原告:韦某甲,农民。

被告:韦某乙,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古乔村伏内屯**号。

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黄丽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俊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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