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564号原告许丽木,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严锦磊,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许丽木与被告严锦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丽木承担。
审 判 员 宋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