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326号
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吕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西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诉被告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要求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