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汉荣,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国山,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惠珊,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廖汉荣与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曹国山、杨惠珊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谢 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