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74号申请执行人周孟林,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袁媛,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孟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孟林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孟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号X层房屋一套(价值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