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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74号

周孟林;兰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孟林,兰和平,袁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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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74号申请执行人周孟林,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袁媛,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孟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孟林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孟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兰和平、袁媛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号X层房屋一套(价值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