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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70号

王阳、苏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阳,苏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王阳,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苏秦,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阳与被执行人苏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阳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秦支付货款82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不动产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苏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王阳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0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杨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