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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624号

许新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许新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624号罪犯许新安,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汉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新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520元(已赔付)。2006年9月2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9年3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许新安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许新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新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许新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许新安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许新安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新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