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郝敬家,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王道富,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朱关成,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余树存,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张贤兵,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周清,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上述六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陶然,霍山县,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存彬,该公司董事长。郝敬家等六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