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555号
原告:胡鲁川,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
被告:田德书,男,1952年10月1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秀山县。
原告胡鲁川诉被告田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刘畅担任
审判长,与本院
人民陪审员冉俊平、徐茂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决定免收,原告预缴580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
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