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01号
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叶县广安路与叶舞路交叉口西南角,机构代码68970399-5。
法定代理人:李国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何化鹏。
被告:田杰,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河南省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