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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555号

钏辉与李祖连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钏辉,李祖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钏辉,男,1993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李祖连,男,1989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钏辉与被执行人李祖连故意伤害一案,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云05刑终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祖连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钏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014.35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5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  李枝积

审判员  杨维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子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