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兰田,男,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苗宝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桂荣,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仲裁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仲裁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定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仲裁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