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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3执31号

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宪芹,王照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于宪芹,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工人,山西省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唐槐苑小区。

被执行人:王照彬,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河南省柘城人,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韩国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