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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194号

陈冬生与彭维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冬生,彭维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彭维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冬生与彭维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彭维功名下所拥有的唯一一套房产证号为住房已被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其他暂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维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晶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