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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209号

原告赵金龙诉被告卜金龙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龙,卜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209号原告赵金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卜金龙,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龙诉被告卜金龙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赵金龙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风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