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209号原告赵金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卜金龙,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龙诉被告卜金龙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赵金龙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风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