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宁,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尚明华,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徐小宁申请执行尚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调解书。尚明华应给付徐小宁案件款17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3执679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锋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雒新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