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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79号

徐小宁申请执行尚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宁,尚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宁,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尚明华,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徐小宁申请执行尚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调解书。尚明华应给付徐小宁案件款17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3执679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锋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雒新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