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初字第2342号
原告:王维荣,甘肃省高台县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璞,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秀梅,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浦东升,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荣与被告祁秀梅、浦冬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进荣
代理
审判员 孙秀芳
人民陪审员 王吉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