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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257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魏建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建。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曼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