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权,住海珠区。
被执行人:姚伟良,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黄永权诉被告姚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永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伟良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姚伟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