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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605号

刘敏华与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敏华,王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605号

原告:刘敏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王兰,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华诉被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