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605号
原告:刘敏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王兰,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华诉被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