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春
审 判 员 尹红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
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春
审 判 员 尹红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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