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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225号

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春

审 判 员  尹红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