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488号原告孙亚茹,女,1978年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李靖,男,1966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钟丽艳,女,1966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茹与被告李靖、钟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9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付殿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