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2000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以才,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胡以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果元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