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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937号

雷某某与胡以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某,胡以才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2000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以才,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胡以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果元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