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572号
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勤俭南路8号(于城镇工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770012-8。
法定代表人:林君达。
被告: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
法定代表人:董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平华
代理
审判员 康文怡
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