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刑更1416号

罪犯陈文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文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16号罪犯陈文跃,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作出(2000)牡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8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跃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关毅民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