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74号
申请人:杨崇臣,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
申请人:孙洪玉,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人杨崇臣与被申请人孙洪玉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崇臣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庄美兰
审判员 韩福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