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906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敏。
被告:王大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