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495号
原告:程永欢,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亚花园7号楼5层B单元10H(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孙先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欢与被告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永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