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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