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 搜索“”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 搜索“”